舌癌扯肝炎病史 拒賠敗訴

2011/05/09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劉姓男子參加公司向台灣人壽投保,兩年後因舌癌引發併發症過世,
保險公司以劉投保前未說明曾因肝炎就醫,保險契約無效而拒賠;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劉因舌癌去世與肝功能異常並無因果關係,判決保險公司敗訴,要給付保險金三百萬元給劉的家人。

劉姓男子四年前參加公司一年期的投保定期壽險及住院醫療險,隔年又續保,但劉續約不到三個月,檢查發現罹患舌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醫療保險金時,
保險公司認為劉投保前,未據實告知曾有慢性肝炎病史,以劉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認為雙方保險契約無效。

保險公司後來雖表示「通融」給付劉姓男子住院醫療保險金三萬多元,但劉前年十月因舌癌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敗血性休克病逝。劉的公司通知保險公司給付三百萬的身故保險金,保險公司卻以保險契約已解約為由拒賠。

劉姓男子的家屬認為,保險公司所指的「肝炎」是一般肝臟發炎,服藥後就恢復正常,與後來罹患舌癌並無因果關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三百萬保險金。一審時,法官採信保險公司說法,認為劉投保前未告知曾有肝炎病史,判決保險公司勝訴。

不過,高院判決指出,
劉姓男子雖曾因「肝功能異常」與「慢性肝炎」到醫院就診治療,但依醫院病歷摘要,他是因腹部超音波結果顯示為重度脂肪肝,醫院給予保肝片等治療後不久,在他隔年續保前,相關肝指數就已恢復正常。

法官認為,劉姓男子在第二年投保期間,因舌癌過世,與他先前未告知有肝功能異常病史,並無因果關係,判決保險公司仍要給付三百萬元保險金給家屬。全案仍可上訴。

 

辰宏心得 :  看一下保險法64條 ...

第六十四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其實可以預見即使保險公司之後再上訴,法官若無誤判應是客戶將會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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