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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幫客戶做保單分析時發現有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推出的新實支裡面有新的條款,
本人曾幫保戶申請乳癌之化學+標靶藥物治療,曾有短短半年超過60萬之自費、理賠金額,
故建議有每年保險金總限額理賠限額之商品應盡量避開!
範例一: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如係申請本附約第四條之「實支實付型」、第五條或第六條保險金者,其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
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如因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變更而使被保險人同時符合「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與
「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僅就其中一項保險金為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同一保險單年度內所能申請的各項保險金合計總額,最高以附表一所列投保計畫別之
「每年保險金給付總限額」為限;如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出院日期已跨越保險單週年日,且入院日當
年度可申領之金額合計本次可申領住院保險金已超出「每年保險金給付總限額」者,超出部分得列入次
年度總限額。
最近有客戶因牙周炎做了翻瓣手術,在治療前就一直問我是否確定會理賠呢?
因為牙周翻瓣手術需麻醉、使用骨粉,估計要花快4萬元了...
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調查,台灣有超過9成的成年人,或多或少都有牙
周病的症狀,罹患率高居亞洲之冠。
牙周翻瓣手術是治療牙周病最常見的手術型式,此類手術是「門診手術」不
![]()
保險法64條第一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按64條第二項若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保險公司發現時可以解約,所以該如何
回答書面詢問就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了!!
但並非所有情況都要告知,比如超過5年以上、已經痊癒的既往症...等,如果所有情況都告知,不但考驗自己的
記憶力,回答了不用告知的情況,保險公司一樣會要求體檢、填問券、繳交過去病歷.....等。體檢本身也是風
前幾天到保戶家幫忙看保單,保戶的長輩很堅持要保終身險才是最好的,
後來我打開一看,恩~~終身醫療1000、定期醫療1000 ,我就直說了,
其實您投保的也不完全是終身險喔,只有主約終身而已,等到過了75歲
一樣只剩下1000日額。後來他們全家人都有點傻眼又生氣,因為他們的
保險業務說住院一天2000阿!!

最近有保戶向產險公司投保的癌險被通知扣款失敗而停效(且該商品已停售不能復效),
加上她投保後的一些病歷,要投保新契約很困難,因此這件事情就變得格外重要了!!
後來開始追查發現該公司通知停效的時間莫名的早...???
原來是把應繳日跟催告日弄錯了~"~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條款】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女兒出生後,因為父母跟岳父母都不能幫忙照顧,所以我跟太太除了
新契約的簽訂,還有理賠.契約變更....等的工作之外,其他時間都要照
顧女兒,因此就很少再更新部落格的文章,真是對大家不好意思>"<
關於最新通過的公教長照團險因其保費相當便宜,已有許多人來信詢問,所以我個人的看法寫在這邊,方便大家解惑^^
保費與保障個人認為是可以保的,但不能取代個人殘廢.殘扶險,原因如下 :
1.申請條件較嚴格 :
名詞定義
「長期照顧狀態」: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二項情形之一者。
(以下轉貼自 http://forum.i835.com.tw/forum-f6/105-t2641.html)
金管會針對傳統重疾險的七項疾病,修改其理賠定義(註1),將有些疾病分成輕重度,並分為甲乙兩種理賠範圍,105年後,每人就可以依據不同需求來選購重疾險囉!
【重疾新定義】
◎修改重點
1. 急性心肌梗塞
舊條款定義為「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之異常增高。
新條款改為只要符合兩項即可,其中的第三項「心肌酶」有再新增其他的「肌鈣蛋白」數據。
又依嚴重程度分為輕、重度,差異在於,重度除了符合以上條件外,另需符合「發病九十天後有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射出分率低於50%」之條件。
2.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舊條款的重點在於以下四點:
1).需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
2)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
3)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需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
4)其他手術不包含在內。
新條款則不再限於經心導管檢查,但要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
3. 末期腎病變
舊條款的重點在於以下兩點:
1)腎衰竭必須是兩顆腎臟,皆為慢性且不可復原的
2)必須接受定期的透析治療
新條款並未限於兩顆腎臟,且加上「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的透析治療。
4. 腦中風後殘障
舊條款是指要在事發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需殘留具有「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的特定症狀之一: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新條款是於事發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依殘廢之嚴重程度分為輕、重度,輕度是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重度則一樣需殘留「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
此外,將「肌力評估標準」納入障害之認定標準。
5. 癌症
舊條款的癌症除外有以下四項: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新條款則依癌症狀況,分為輕、重度。 輕度僅理賠列出的特定10項癌症: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2)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期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9)第一期子宮頸癌。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另除外以下3項:
1)原位癌或零期癌。
2)第一期惡性類癌。
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重度則是不含輕度所理賠的特定10項癌症,以及輕度所列的3項除外,共有13項不賠。
6. 癱瘓
舊條款的重點在於符合以下三點:
1)範圍是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2)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3)經過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
新條款則將癱瘓的嚴重程度分為輕、重度,指肢體遺留所列的殘障之一,並將「肌力評估標準」納入障害之認定標準。其中的輕度範圍納入兩肢各有一關節、或一肢有兩關節遺留殘障。
7.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舊條款的重點「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
新條款將其中的骨髓移植,改為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含骨髓造血、周邊造血、臍帶血造血幹細胞。
◎分為甲乙型
針對「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殘障」、「癌症」、「癱瘓」這四項有重度及輕度兩種的疾病,甲型重疾險僅理賠重度,乙型重疾險則都有理賠。
【適用範圍】
◎商品類型
除了傳統七項重疾險之外,只要保險內容有涉及重大疾病項目,其個人險及團體險都適用。
◎新送審或已核准(備)備查的保險
不論是新送審或是新銷售的保險,自實施日105年1月1日起,就要按修正後的重疾險定義送審或銷售。
【實施日前已銷售】
◎有效契約
基於契約安定性及不溯既往原則,有效契約的狀況下,仍依契約簽訂當時的重疾條款辦理。
◎定期險
1.保證續保
續保時,仍依契約簽訂當時的重疾條款辦理,不過僅能供有效契約的保戶使用,不能再以此銷售給新保戶。
2.不保證續保
實施日後修改新定義的重疾險,在續約時要重發條款給保戶瞭解。
重疾的新定義請詳閱條款內容(註1),文中僅列出重點唷!若要了解舊的重疾險定義,則可參考小編先前整理的懶人包(註2)!
小編提醒,舊重疾與新重疾(甲)(乙)型的保障範圍略有不同,如原先涵蓋在舊重疾的大腸癌第一期,不在新重疾(甲)型保障內,但在新重疾(乙)型的「輕度」重疾範圍內。而舊重疾的「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以及「末期腎病變」,原先分別有「心導管檢查」以及「兩顆腎臟」的限制,在新重疾亦取消,範圍因而變大。然而仍需提醒的是,由於保險費率尚未公佈,上述只就保障範圍做說明喔。
投保13年孝子意外摔死 保險竟拒賠
34歲單身裝潢工人劉志明扶養年邁父母,雖經濟拮据2年前一度想中斷已投保逾10年的意外險,但轉念「如果我突然走了,這筆錢可代我照顧父母」,咬牙撐下,不料去年11月在工地不慎踩空樓梯,胸部撞擊電扇後側馬達,休克死亡。檢方認定是意外事故,三商美邦人夀卻認為是病死拒賠。台中地院日前判保險公司敗訴,須理賠家屬200萬元。
三商美邦保險公司表示:「取得判決書後,會審慎評估後續處理方案。」劉男的姐姐劉淑娟表示:「早就要還我們公道了,他們到底在堅持什麼?爸爸年紀這麼大了,怎麼忍心這樣傷害老人家。」
劉女向《蘋果》投訴,去年11月12日,弟弟跟著老闆去一處陌生工地施工,他一手搬著工地的電風扇、一手搬運木料,要踩上樓梯時因重心不穩踩空滑倒,左胸瞬間重擊電風扇後側馬達,發生呼吸困難,同事將他送醫,然而到院前已無心跳。
檢方相驗這名孝子並解剖,相驗證明書記載死亡方式是「意外死」,而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為「心因性休克」,造成的原因則為「致死性胸部鈍擊」,另提及「搬物時跌倒撞擊及肥大性心肌症」。事後,家屬欲申請意外險理賠金200萬元,三商美邦人夀卻認為死因是「肥大性心肌症」,拒絕理賠,甚至要家屬控告檢方以取得解剖影片等內容,家屬怒告三商美邦人夀。
劉女表示,母親在弟弟小時候離家,父親獨力將弟弟扶養長大,6年前,弟弟發現母親中風,缺乏妥善照顧,經父親同意,將母親接回撫養,弟弟扛起責任照顧兩位老人家的責任,努力工作,連交女友結婚都不敢想,去年初,90歲父親身軀日益虛弱,母親病情也惡化,去年10月,母親去世。
劉女表示,弟弟借了13萬元辦理母親的喪葬,為了還債,工作更加賣力,他做木工裝潢,哪裡有工作那就去那裡,常早上6、7點出門,晚上11、12點才回家,弟弟投保意外險已經13年,月繳2300多元,2年前,弟弟曾一度沒錢繳保險費想解約,但後來他說「還是不要好了,如果我突然走了,這筆錢可以代我照顧父母」,沒想到一語成讖。
劉女感慨,保險公司有錢請大明星拍廣告,卻刁難小保戶,弟弟的孝心無法完成,一定很不甘心。劉的委任律師詹志宏表示,所謂意外事故,是指外來、偶然不可以預見,劉男無罹患慢性或心臟疾病的醫療紀錄,雖然相驗指患有「肥大性心肌症」,但若沒有搬物跌倒撞擊發生「致死性胸部鈍擊」,根本不會死亡。
《蘋果》將劉男的相驗證明書拿給多名檢察官解讀,檢察官口徑一致均稱,死者就是因為搬重物時發生意外,導致胸部遭鈍擊才死亡,保險公司應該理賠。日前台中地院也採相同看法,判決保險公司敗訴。(許淑惠/台中報導)
=====網友意見=====
對於劉男意外猝死保險公司卻拒賠,引發網友憤怒,有網友大罵「死亡證明上面都寫意外死亡了,你們抓文字漏洞,才200萬而已,有這麼不敢賠嗎!」痛批保險公司「有錢請五月天,沒錢理賠客戶」、「保險公司的廣告很溫馨動人,等要理賠時,狐狸尾巴就露出來了」、「保險公司收單時都很有誠意,理賠都說是個案,慢慢打官司」,也有網友直言「人家保險公司又不是搞慈善事業的,做生意當然是商業利益導向」。
出版時間:00:30
更新時間:16:14
心得 :
從新聞報導的資訊感覺是三商問題較大,新聞:判決書寫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為「心因性休克」,造成的原因則為「致死性胸部鈍擊」,假如三商要認定是肥大性心肌症拒賠,三商也須提出死者因發生肥大性心肌症導致「心因性休克」的因果關係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