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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幫客戶做保單分析時發現有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推出的新實支裡面有新的條款,

本人曾幫保戶申請乳癌之化學+標靶藥物治療,曾有短短半年超過60萬之自費、理賠金額,

故建議有每年保險金總限額理賠限額之商品應盡量避開!

範例一: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如係申請本附約第四條之「實支實付型」、第五條或第六條保險金者,其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
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如因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變更而使被保險人同時符合「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與
「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僅就其中一項保險金為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同一保險單年度內所能申請的各項保險金合計總額,最高以附表一所列投保計畫別之
「每年保險金給付總限額」為限;如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出院日期已跨越保險單週年日,且入院日當
年度可申領之金額合計本次可申領住院保險金已超出「每年保險金給付總限額」者,超出部分得列入次
年度總限額。

範例二: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 十 九 條 被保險人如係申請本附約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保險金者,

其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 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同一保險單年度內所能申請的各

項保險金合計總額,最高以附表一所列投保單位之「 每年保險金給付總限額」為限;如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出

院日期已跨越保險單週年日,且入院日當年 度可申領之金額合計本次可申領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或第十五條已超

出「每年保險金給付總限額」者, 超出部分得列入次年度總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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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辰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