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責任險的重要程度其實不亞於人身風險,看看以下案例 :

 (轉錄自蘋果日報)

 

女撞癱人 判賠2990萬天價

2010年12月29日

【許淑惠╱台中報導】二十六歲女子宋佳虹,前年開車行經台中市環中路,從後追撞張姓女騎士致脊椎骨折,下半身癱瘓,終生須以輪椅代步,被張女提告索賠三千二百餘萬元。台中地院昨判決宋女須賠終生看護費、勞動力損失、醫藥費等,共二千九百九十餘萬元,創國內車禍賠償天價。


鑑定為追撞

二○○八年十二月,當時在賣檳榔的宋女辯稱,是張女(三十二歲)變換車道,她被前面小貨車擋住視線,沒有過失。但是肇事鑑定是宋女駕車從內側車道駛入外側車道追撞張女,要負肇事責任,法院因此依過失重傷害罪判她五月徒刑確定。
民事求償案開庭時,宋女表示,案發後丟了工作,名下無財產,張女的求償金額太高,她根本賠不起。法院考量,張女遭撞後人車倒地,第十二節脊椎骨折,脊髓損傷、雙下肢癱瘓沒有感覺,判決宋女須賠償張女五十一年的看護費用、三十四年喪失勞動力損失和尿布費用、醫藥費共二千九百九十餘萬元,創國內車禍賠償天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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