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醫療險常見的除外責任,意即以下原因造成的意外傷害或疾病,保險公司可依約定不賠,請大家看仔細囉..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其它附屬品視力矯正治療。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上述限額依附表三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以下,如果您不是女性可以免看(要幫太太看也可)..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

時、初產婦超過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 小時仍無進

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 次或少於100
次且呈

持續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 次且持續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 值少於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 公分以下)並經骨

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

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 周以上,胎兒體重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節育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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