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醫療險與定期醫療險常被拿來比較,終身險屬定型化契約,
而定期險條款則是可以從新從優,投保途中若體況ok的話,若發
現新約更優,也可以選擇解舊約投保新約。
如金管會對於實支實付醫療險的公文 :
(原文: http://59.125.160.39/regulation/95regu57.htm)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修正「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5050 |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主 旨:茲修正「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94年5月23日壽會文字第94051269號函、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會議決議、95年8月22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修正草案適用情形會議決議辦理。
二、茲將「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名稱修正為「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並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文到之日起應按修正後之示範條款送審。
(二)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新銷售之保單應按修正後之示範條款辦理;除僅配合旨揭修正後示範條款修正且未調整費率者,得依該修正後示範條款逕予修正出單外,餘均請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三)實施日前已銷售之有效契約:
1、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者:基於長期契約之對價平衡,已簽訂之契約仍依各該契約條款約定辦理。
2、 保險期間一年以下者:依從新從優原則辦理,即除所簽訂之契約條文對保戶較有利者外,應適用修正後示範條款辦理;另考量修正後示範條款對未滿一年有效契約之保險成本影響有限,自實施日起至該保單年度終了,保險業仍應續依原簽單費率辦理,不得中途調整費率。
三、檢附修正後「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條文及其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四、請轉知各會員公司針對旨揭示範條款第8條之情形,確實建立相關經驗資料。
對於超過一年以上的保險商品,只要是在96.1.1之前已銷售的有
效保單,仍按該契約的條款約定辦理而長年期保單不適用從新
從優。
且不只終身險,七年期、十年期以上的定期險也都不適用從新
從優的規定。還有長期平準保費的險種,就屬於超過一年以上
的保險商品,因此不適用從新從優的規定。Ex : 富邦的HS系列.
以上的公文還多了針對非以全民健保身份就醫時應按實際支付
打折計算的條文,要求全部的一年期實支實付型醫療險都必須
依修正後的條款辦理,可見沒有保險公司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要
從新從優。
長期契約之對價平衡,已簽訂契約仍依各該契約條款約定辦理
…感覺很合理。但實際上我們無法預料幾十年後的未來醫療技
術、健保制度會怎樣變化,若未來有新的保單更適合當下的醫
療科技,已投保的保單怎麼辦?若已投保的舊保單是終身醫療
險,那肯定會比買一年定期險吃虧的。
比如十幾年前的癌症險不賠併發症,現在大部分的癌症險都有賠
。如果以前買到不賠併發症的癌險,現在又要再拿一筆錢出來買
新的、有賠併發症的終身防癌險,你願意嗎?還有新式的癌症療
法越來越多,如果未來又出有賠新療法的單,但之前買的沒賠,
到時想再買一張新終身防癌險嗎?買到像鬼打牆一樣無限迴圈 ?
結論 : 如台灣在二代健保後,平均住院天數會下降,而自費的項
目與金額則會上升,對於過去投保終身醫療險的保戶來說是較不
利的。
建議盡量用定期險做規劃,尤其是醫療險與重疾險(一次給付癌
症險或重疾險會比較實用),畢竟未來的醫療環境與健保制度很
難預料會如何變化,用定期險做好當下的保障,未來再視情況
做調整,這樣的做法會比較實際,也比較沒有保障過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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