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聽到保險公司給保戶簽署理賠同意書: 未來再施行同一手術,

不再理賠,這完全不合理,也不需要簽喔 !! 保險公會有發

文給各大保險公司如下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示本業於辦理手術保險金之協議給付時,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要求保戶簽立同意未來施行相同手術不再給付之同意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10165

金管保理字第10102075411號

受文者: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主 旨:為維護保戶權益,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於辦理手術保險金之協議給付時,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要求保戶簽立同意未來施行相同手術不再給付之同意書,以杜爭議,請 查照。

說 明: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第七條約定:「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保險公司辦理前述手術協議給付,如有違反公平原則要求保戶簽立同意未來施行相同手術不再給付之同意書,則恐涉有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保險法應負義務之顯失公平情事,依保險法第54條之1規定,保險公司仍應依約定承擔給付義務,爰請轉知各會員公司不得有違反公平原則要求保戶簽立是類同意書之情事,以維保戶權益。

 原文網址 : 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index06.asp?item=regulation/94regu.htm

 

保險申訴可參考 : http://yulian91.pixnet.net/blog/post/36116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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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辰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