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聽到很扯的事情,診所拒絕提供病歷給保戶,其實這
是違法的,如以下醫療法:
總統令修正醫療法第七十六條條文
總統令 |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華總一義字第10100146391號 |
茲修正醫療法第七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修 正 條 文 |
原 條 文 |
醫療法第七十六條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前項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
醫療法第七十六條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
第 102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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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管道
健保局:0800-212369、0800-030598
醫師公會全聯會:(02)2752-7286
醫改會:(02)2741-7659
資料來源:健保局
不能取得病歷便無法順利投保商業保險或申請保險理賠,
希望對大家權益有所幫助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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