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保戶向產險公司投保的癌險被通知扣款失敗而停效(且該商品已停售不能復效),

加上她投保後的一些病歷,要投保新契約很困難,因此這件事情就變得格外重要了!!

後來開始追查發現該公司通知停效的時間莫名的早...??? 

原來是把應繳日跟催告日弄錯了~"~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條款】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在國泰網站發現不錯的圖示如下 : https://www.cathaylife.com.tw/life/web/ext/pages/product/insurance/provision/abt_provision_13.html

所以保費選擇年繳、半年繳、轉帳、信用卡有多30天催告期的優點!!

p.s  一年期產險專案 或 主約減額後之一年期附約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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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辰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