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出生後,因為父母跟岳父母都不能幫忙照顧,所以我跟太太除了

 

新契約的簽訂,還有理賠.契約變更....等的工作之外,其他時間都要照

 

顧女兒,因此就很少再更新部落格的文章,真是對大家不好意思>"<

 

最近遇到一個很天才的保戶,投保後等到保單下來了,簽收後才打客

 

服電話給保險公司,說他要"補告知"!!

 

(一家四口都有疾病,但都等到保單下來才全部通知客服)

 

保險沒有"補告知"這種事情,我們回顧一下保險法怎麼寫的 : 

保險法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

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

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所以在簽約時就必須要告知,不能等到保單生效後才告知

保險法第25條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其實其中有被保險人只是支氣管炎而已阿....

 

只要願意多等幾個月,痊癒後再投保即可,可是因為不願意坦白

 

跟我說,而被拒保又留下了拒保記錄....

 

個人的感覺很不好,除了我用心的考量他們一家四口的有限預算

 

.準備投保資料.到他們家服務花了很多時間,跳過我就直接打080

 

更是沒有被尊重的感覺,其實可以直接撤銷契約,等痊癒後再保

 

就不會有不好的紀錄,不信任我,我想幫忙也愛莫能助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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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辰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