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04/5/21)發生了震驚全國的捷運隨機殺人案,之後收到了

好多人詢問,之前買過的意外險有大眾運輸增額,像降的情況會

理賠嗎 ?

答案是 : 大部分的產險意外險附加的大眾運輸都在理賠範圍內。

以下舉例三家條款的範圍定義 :

華南個人傷害保險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增額附加條款
核備文號:93.11.30華企(93)字第041號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華南個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

契約),並加繳保險費,加保華南個人傷害保險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增額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

險期間內因搭乘或上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

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按約定金額

給付保險金。

 

泰安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事故

加倍給付附加條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03.22 金管保二字第09402521850 號

函核准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泰安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

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泰安產物個人

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事故加倍給付附加

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

內以乘客身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自進入大眾運輸工具之時起,

至完全離開大眾運輸工具之時止,因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一條約定

之意外傷害事故,致被保險人身體蒙受傷害而自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殘廢或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

之約定給付身故殘廢保險金外,另以該給付數額乘以本保險契約

所約定之倍數,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身故殘廢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因該大眾運輸工具

遭劫持,於劫持中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如已終止,本附加條款

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終止乘客身份完全離開大眾運輸工具之時止。

以上理賠都不會有問題..但以下的條款要特別注意囉..

xxxx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投保xxxx產物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

主契約)並加繳保險費後,投保xxxx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大眾

運輸工具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份搭乘

大眾運輸工具時,遭遇直接交通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死時,本公司除依本主契約約定給

付身故保險金外,另行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單所記載

的「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

死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

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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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辰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