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險(俗稱意外險),可分為死殘(燒燙傷)住院日額傷害實

支主要的三項理賠來談,其中最大的風險是殘廢與身故,個人認

為殘廢(燒燙傷)比死亡可怕得多了,站在自己的角度來看,殘廢

後(或燒燙傷後)仍須面對未來的生活,喪失工作能力而未來生活

費又難以估計,死亡比起來反而比較沒那麼可怕..

而且您所投保的保額是以嚴重程度來決定理賠的百分比喔..

(如下,左邊是殘廢程度,右邊是給付比例,

看修正條文欄即可)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1神經

神經障害︵註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輔助,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神經

神經障害︵註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參照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下稱勞保附表)2-1項及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下稱本表)原註1-1(1)款所載符合本項次之狀態,修正本項次文字,使認定標準更為明確。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2

90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人扶助者。

2

90

參照勞保附表第2-2項及本表原註1-1 (2)款所載符合本項次之狀態,修正本項次文字,使認定標準更為明確。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80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

  3

80

參照勞保附表2-3項及本表原註1-1 (3)所載符合本項次之狀態,修正本項次文字,使認定標準更為明確。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7

40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參照勞保附表「精神失能」第2-4項次定義及本表原註1-1(6)款有關「神經障害」之判定,修正本項次文字,使認定標準更為明確。

1-1-5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但通常無礙勞動。

11

5

 

 

 

 

本項次    新增

修正前    本表有關「神經障害」僅有4項次,第1-1-3項給付比例80%,第1-1-4項給付比例40%,兩項次之給付比例相差一倍,於理賠實務上,因給付比例差距過大輒生理賠認定上之爭議,而在被保險人之中樞神經系統機能確有遺存障害之情形,又常因是否符合「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之要件,衍生認定上之爭議。

經參酌現行勞保附表之「神經失能」項次,共有5項次。爰於本表新增第1-1-5項,使確實遺存中樞神經系統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但通常無礙勞動之被保險人,有較合適之項目可申請其給付比例則參酌勞保附表2-5項「神經系統之病變,通常無礙勞動,但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者。」之給付日數為60日,其給付日數約為第一等級失能的5%,將本項次之給付比例訂為5%,期能減少理賠爭議。

聽覺障害︵註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喪失90分貝以上者。

  5

60

聽覺障害︵註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90分貝以上者。

  5

60

參照衛生福利部之聽覺障礙鑑定均有明訂以「優耳」為判斷之標準,酌修部分文字,以茲明確。

3-1-2

兩耳聽覺機能喪失70分貝以上者。

  7

40

3-1-2

兩耳聽覺機能喪失70分貝以上者。

  7

40

同上

胸腹部臟器

臟器切除

6-2-1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

9

20

胸腹部臟器

臟器切除

6-2-1

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

9

20

原條文之「大部分」,於理賠實務認定上常有爭議產生,爰將切除範圍約定為「二分之一以上」,再輔以註6-2說明「主要臟器」涵蓋範圍,以茲明確。

6-2-2

脾臟切除者

11

5

 

 

 

 

 

參照勞保附表第7-27項之定義增訂本項次。

考量脾臟切除對人體日常生活及壽命影響程度甚低,給付比例訂為5%

膀胱

機能障害

6-3-1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80

膀胱

機能障害

6-3-1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80

參照勞保附表第7-36項之定義修正。

軀幹

脊柱運動障害︵註7︶

7-1-2

脊柱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本項次新增

參照勞保附表8-2項定義,增訂脊柱障害較輕惟仍對生理活動有所減損情形之給付標準,此項次之新增應有利於脊柱障害較輕者之申請,本項次之給付比例訂定為20%

上肢

手指缺損障害︵註8︶

8-2-4

一手包含拇指食指在內,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上肢

手指缺損障害︵註8︶

8-2-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原條文係參照勞保附表第11-12項所定失能狀態,惟其頓號,其意義究應為「及」或「或」或有認知爭議,爰修正相關文字,以茲明確。

8-2-6

一手包含拇指或食指在內,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8

30

8-2-6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8

30%

參照勞保附表11-13項所定失能狀態,修正相關文字,以茲明確。

8-2-7

一手包含拇指在內,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8-2-7

一手拇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參照勞保附表11-16項所定失能狀態,修正相關文字,以茲明確。

8-2-8

一手拇指缺失或一手食指缺失者。

11

5

8-2-8

一手拇指一手食指或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

11

5

原條文之頓號,其意義究應為「及」或「或」或有認知爭議,另現行8-2-8項次所涵括之殘廢情形過於繁雜,易導致解釋疑義,爰將後段殘廢情形移列8-2-9項次另予規範,並修正相關文字,以茲明確。

8-2-9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本項次新增

8-2-8項次所涵括之殘廢情形稍嫌繁雜,易導致解釋疑義,參照勞保附表11-19項所定失能狀態,修正相關文字,以茲明確給付比例並訂為5%

上肢機能障害︵註9︶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上肢機能障害︵註9︶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殘廢程度說明已明列肩、肘、腕關節等部位,為使本表肢體障害項目之用語一致,酌修部分文字,以茲明確。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殘廢程度說明已明列肩、肘、腕關節等部位,為使本表肢體障害項目之用語一致,酌修部分文字,以茲明確。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殘廢程度說明已明列肩、肘、腕關節等部位,為使本表肢體障害項目之用語一致,酌修部分文字,以茲明確。

手指機能障害︵註10

8-4-4

一手包含拇指食指在內,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手指機能障害︵註10

8-4-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原條文係參照勞保附表第11-52項所定失能狀態,惟其頓號,其意義究應為「及」或「或」,或有認知爭議爰修正相關文字,以茲明確。

下肢

下肢機能障害︵註13

9-4-4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下肢

下肢機能障害︵註13

9-4-4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殘廢程度說明已明列髖、膝及足踝關節等部位,為使本表肢體障害項目之用語一致,酌修部分文字,以茲明確。

9-4-1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9-4-1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殘廢程度說明已明列髖、膝及足踝關節等部位,為使本表肢體障害項目之用語一致,酌修部分文字,以茲明確。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殘廢程度說明已明列髖、膝及足踝關節等部位,為使本表肢體障害項目之用語一致,酌修部分文字,以茲明確。

 

所以,保額一定要買高才足以cover殘廢的風險..(疾病致殘的風

險比意外險更高,也建議殘廢殘扶險)

除此之外,燒燙傷也是重大風險,保額越高越好,特定燒燙傷

的理賠範圍會比嚴重燒燙傷範圍大,建議優先考慮具特定燒燙傷

理賠項目之傷害險!

 

等級

給付比例

項別

燒燙傷程度

特定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

第一級

100%

體表面積80%以上之二度燒燙傷

體表面積70%以上之三度燒燙傷

第二級

75%

體表面積60%~79%以上之二度燒燙傷

體表面積50%~69%以上之三度燒燙傷

第三級

50%

體表面積40%~59%以上之二度燒燙傷

體表面積30%~49%以上之三度燒燙傷

第四級

35%

體表面積30%~39%以上之二度燒燙傷

體表面積10%~29%以上之三度燒燙傷

臉及頭之燒燙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份損害

第五級

15%

體表面積20%~29%以上之二度燒燙傷

第六級

5%

十一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燙傷

 

保額買高,大家最在意的就是保費會不會太高了..建議可以參考

這一則新聞(按我聯結)。

日額與實支跟死殘比起來算是小風險,請恕我略過,回到剛剛談

到保費預算的問題,建議可以職業等級去尋找比較符合自己預

商品,1-2級職業者可選擇保費按職等區分的商品通常會較

便宜,若是3~4級則建議可以選擇1-4級同費率的商品。除了保

費之外,還會有許多附加給付,比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搭乘電

自行駕駛汽機車...等,商品蠻多的,可依據生活

環境與工作內容,多多比較後再投保^^

 

p . s 燒燙傷對於1~4度的定義 :

(以下資料來源: kingnet 國家網路醫院)

燒傷和其他的病症一樣,有輕微和嚴重之分,深度和面積是其程度

判斷的依據。

【燒傷的深度】
將燒傷分為一度燒傷、二度燒傷、三度燒傷以及四度燒傷。

燒傷深度

第一度燒傷

第二度燒傷

第三度燒傷

第四度燒傷

 

淺二度燒傷

深二度燒傷

 

 

深度範圍

 表皮淺層

 表皮層真皮表層
(約三分之一以上)

 表皮層真皮深層

 全層皮膚

 全層皮膚、皮
 下組織、肌肉、
  骨骼

症狀

 皮膚發紅、
 腫脹,有明
 顯觸痛感

 皮膚紅腫、起水
 泡,有劇烈疼痛
 及灼熱感

 皮膚呈淺紅色起
 白色大水泡較不
 感覺疼痛

 皮膚呈焦黑色
 ,乾硬如皮革
 或為蒼白色,
 色素細胞與神
 經皆遭到破壞
 ,疼痛消失

 皮下脂肪、肌
 肉、神經、骨
 骼等組織壞死
 ,呈焦炭狀

癒合情形

 約3-5天即可
  癒合,無疤痕

 約14天內即可癒
 合,會留下輕微
 疤痕或無疤痕

 約21天以上即可
 癒合,會留下明
 顯疤痕,需儘早
 植皮治療,避免
 感染

 無法自行癒合
 ,會留下肥厚
 性疤痕,造成
 功能上的障礙
 ,須依賴植皮
 治療

 須依賴皮瓣補
 植治療、電療
 等特殊醫療,
 部份需截肢

 

燒傷程度

輕度

中度

重   度

燒傷深度

第二度

第三度

第二度

第三度

第二度

第三度

其   他

燒傷面積

 成人
 <15%

 成人
 兒童
 <2%

 成人
 15-25%

 成人
 兒童
  2-10%

 成人
 >25%

 成人
 兒童
  >10%

臉、頸、手、腳、會陰部
 二度以上之燒傷、吸入性
 燒傷、電燒傷、燒傷連帶
 外傷(骨折、頭部外傷等
 )、燒傷含既存疾病(糖
 尿病、癲癇等)

 

 兒童
  <10%

 兒童
  10-20%

 兒童
 >20%

醫療處置

 至一般醫院門診換
 藥治療

 至設有燒傷治療小
  組之一般醫院住院
  治療

至設有燒傷病房之醫院或燒傷中心住院治療

 

【燒傷的面積】 
燒傷面積的大小是以燒傷面積所佔身體表面積的百分比來表示

,通常採用九則計算法來估算。
九的原則之計算方式,即是將身體表面積估為一百等分,再劃

分身體各部份所佔相對面積為數個9%。依此估量,便可計算出

燒傷的面積。但嬰兒與孩童因頭部所佔面積為少,故應用九則
計算法時亦須稍加修正,取其近似值。

未命名2

 

 礙於法令限制不能直接介紹商品,有興趣再多了解的朋友可以來信討論^^  

公勝保經-信宸事業部經理

蟻辰宏 0932835799

e-mail:

yulian91@yahoo.com.tw

chenhung312@gmail.com

歡迎來信詢問或討論…^^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辰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